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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为社会道德意识牺牲职业道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05 16:21  打印此页  关闭

     4月8日上午,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辩护。“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京华时报》4月9日)
  律师们拒绝为这些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提供辩护,似乎有大义凛然之气概。不过,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一名被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律师,仅凭自身的道德观念就拒绝辩护,虽然表达了自身作为普通公民的道德观,却损害了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违反了律师的法定义务。
  作为一名律师,他的天职就是要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那怕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从职业道德上讲,没有正当理由,律师一般不应该拒绝其的委托。而履行司法机关的指定辩护,更是律师一项不可回避的法定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义务服从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法院所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之所以要为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那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我们不但要保护那些普通公民的权利,也要保护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但要维护实体正义,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公益利益,也要维护程序正义,要让被惩治的罪犯感受自身受到了尊重,对他的惩罚不是任意处罚而是经过严格法律程序,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如果说,律师应当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进行辩护,是职业道德的话,而履行司法机关的指定辩护,承担法律援助,更是律师的法定义务,更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们这个社会,总会有人因为贫困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聘请律师,但是,他们作为我们社会的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他们自身的原因而缺失,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指定辩护,而承担辩护义务的律师有责任为他们提出罪轻、无罪的辩解。一个人人都能享受到辩护权利的国度,才是一个文明与法治的国度。毕竟,罪犯以野蛮的方式伤害了社会,但社会不能以野蛮的方式对待罪犯。
  每一位律师,同时也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拥有普通公民的社会道德意识,但他又必须具备律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履行律师的法定义务。因此,律师经常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法定义务的冲突中煎熬。但是,在冲突中,律师只能首先坚持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而不能将社会道德凌驾于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更大的“善”。拒绝为那些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辩护的律师,你们没有这个权利,也称不上是合格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