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却不能够将所租房屋交付给租赁人,在返还过预交的定金之后,又被租赁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须再付许先生一倍定金。
2008年年底,家住焦作市中站区的许先生与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许先生租赁该公司4间平房和一条夹道,租期20年,先交付定金11.5万元。定金交付后,如果许先生违约,商贸公司将不退还定金。若商贸公司违约,则须返还许先生双倍定金。
交付定金后,许先生准备用房子了,谁知却被一家医药公司阻挠。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房子已经被他们租下了。许先生询问商贸公司,却被告知房子并没有出租给医药公司,但似乎也没办法让许先生再使用。随后,商贸公司退还了许先生的定金。但是,许先生认为商贸公司应该按约定返还其双倍定金。许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商贸公司的拒绝。许先生便将商贸公司诉至中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与许先生签订合同后,未能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