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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葬品不是无主物盗取也构成盗窃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9-17 10:00  打印此页  关闭

                                                           王晓民

    2007年9月18日,田某80岁高龄的母亲吴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田某违反国家关于殡葬管理办法(当地为实行火葬地区)的规定,将本应实施火葬的母亲遗体于9月19日晚私自偷埋进行土葬,并陪葬手机、金项链等物品。

  张某与田某系邻居,知道田某家庭殷实,料定田某在埋葬其母亲遗体时肯定会陪葬一些有钱物品,遂找到同村的刘某、李某,于9月20日晚11时许,趁夜间无人之际,挖开吴某的土葬坟墓,盗走手机、金项链等陪葬物品,销赃所得1800元由三人平均分配。经鉴定,上述陪葬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不久,张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以张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张某等三人觉得委屈,认为田某土葬母亲违法,而且陪葬物品系田某“遗弃”,属于无主物,盗取违法进行土葬的陪葬物品怎会构成犯罪呢?

  首先,陪葬物品不是无主物。在我国,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家属为表对死者的怀念,陪葬适当物品,是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陪葬物品;而且,陪葬的物品尽管埋在了地下,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属死者家属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因此,本案中张某等三人盗取的手机、金项链等土葬陪葬物品,仍然属于田某所有,任何人无权非法占有。

  其次,田某的违法土葬行为不能成为张某等三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虽然田某私自土葬死者吴某,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并不能成为张某等三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且,田某的违法行为,对于张某等三人来说,无论是从行为上来看还是就结果上而言都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张某等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

  最后,张某等三人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尽管张某、刘某、李某盗窃数额价值2000元,平均每人分得不到700元(实际分配600元),但张某等三人作为共同犯罪,均应当对盗窃数额的总价值2000元承担责任。

  综上,张某、刘某、李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