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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从四方面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21:32  打印此页  关闭

 证监会27日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类型、定义、责任认定、归责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包括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包括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征求意见稿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在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从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专业背景等四方面综合考虑区分认定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

  据介绍,从2007年至今,证监会共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记者 李延霞 陶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