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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非公企业民主管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5-11 13:08  打印此页  关闭

                                                    丛民 韩跃

    非公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将有所侧重

 

    日前,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济南企业民主管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

 

    据济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朱守华介绍, 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制度融为一体,形成了一部完整、系统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体现了近年来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成果。

 

    《条例》 除国有集体企业外,还将非公有制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纳入适用范围,为拓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证职工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条例》还增设了“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职工代表必须“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和监督”等约束性条款和职工代表的保护性条款等。

 

    另外,《条例》还对非公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充分注意到了非公企业的特殊性,在职代会的工作重点上与公有制企业有所区别。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相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有3个特点:一是侧重于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只“议”不“决”;三是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应体现“共商共决”的原则。

 

    据了解, 《条例》覆盖了济南市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使全体职工无一例外地参与到企业民主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