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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建立规范完备的儿童权利救济保障机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09 08:41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民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该部目前正在起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草案)》,以期尽快获得国务院批准,建立起规范完备的儿童权利救济保障机制。

 

  2009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濮存昕提交了一份关于强制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提案,引来社会关注。民政部这位负责人表示,这间接推动民政部加快了完善与此相关法规的步伐。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2003年8月至2007年底,民政部门每年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为10万-15万人次,各救助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累计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557291人次。

 

  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说,关注流浪、乞讨儿童,也是在关注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政府作为整个救助链条的核心部分,必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  

 

  民政部有关人士表示,要真正实现对这一特定群体的救助保护绝非易事,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操纵利用儿童乞讨和教唆犯罪牟利的企图难以杜绝,侵权人、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难以及时追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处长高月玲说。

 

  当前,需要进一步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衔接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以明确操作细节,在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权利救济,家庭监护责任落实等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长期滞留在救助保护机构的已满18周岁的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安置困难,城乡差距、社会保障与福利机制不够完善等,都牵制着这个问题的解决。

 

  “问题的解决,除了政府合理的宏观引导与综合控制之外,更要加强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热诚参与,形成一个救助保护的良性互动模式。”高月玲说。

 

  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各地民间组织、个人也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上海的“慈善服务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志愿者服务、辽宁本溪的救助服务公益岗位等,都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民政部已就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流浪、乞讨儿童问题进行过调研,初步形成了引导、鼓励、支持、监督民间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开发思路。”高月玲说。

 

  据介绍,为促使问题早日解决,民政部将联系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