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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与“所有制”无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4-08 08:14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期,有两条新闻牵动人心。一是新华社3月25日的消息:温家宝总理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一消息令人振奋;另一条却令人悲伤:3月28日山西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约有153人被困井下,目前救援工作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上述两条消息似乎并无关联性,但笔者恰恰看到:但凡“矿难”多因“人祸”而生,并非此前一些地方政府所“指控”的“非国有”小煤矿是引发“矿难”的主要根源;因此,借“矿难”之名而在矿业领域中的“驱赶”中小投资者完全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非理性改革政策。

  是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有关投资领域一直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检验改革方向是否“前进”的晴雨表,民营经济的活跃造就了中国3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繁荣。新华社的报道称温家宝总理主持制定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上述最新的经济政策表明,无论是“民企”或是“国企”都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互相兼并重组,而并非只有行政权主导下的“国进民退”一途。反观山西省二次“矿改”中的主导性政策则完全采取了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强制性“驱赶”矿业领域中的中小民企投资者,有的政府文件中甚至公然指令必须由某某“国企”主体“控股”。原因是改革者认定了“非国有小煤矿是造成山西矿难的主要根源”,“我们不要带血的GDP”等堂而皇之的改革理由。难道“矿难”这个恶魔只会“眷顾”私企而不会降身于国企吗?“3.28矿难”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反思此类改革的命题。据报道,王家岭煤矿是由大型央企中煤集团控股的“国”字头重点企业,联想到此前神化集团在内蒙古发生的矿难事故,这两宗“国”字头“矿难”使我们不得的不反思那种将“责难”与“所有制”挂钩的改革思路。

  以山西二次“矿改”为标志,中小民间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失败”尤其突出。建国60周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如何制定民间资本的投资政策是一个关乎到“三个有利于”改革方向能否得以贯彻的政治标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政策的反复和投资环境的极度恶化正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严重因素。

  早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在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告》中指出的煤炭产业政策是,“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特别是缺煤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同时也指出,“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可见,当年国务院已经注意到小煤矿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但并没有因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而将民间资本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权一概否决。此后,无论是国务院1998年开始的“关井压产”政策或是2006年以“有偿使用,一次置权”为目标的矿改都没有将“驱赶”中小投资者作为矿改的政策方向。

  全国人大曾制定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反观山西二次“矿改”,则完全违反上述立法精神,利用行政职权人为地将所谓的单井“产能”标准毫无根据地一路飙升。无视其在一次“矿改”中的有关产业政策的延续性,将本应合法存续的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9万吨、30万吨以上标准的合法矿井全部定性为应当淘汰、关闭、兼并、重组的企业,继而将单井年产能标准提升至90万吨,后又增至120万吨,最后加码到300万吨,从而成功地将诸多民企“逼退”矿业领域。

  “山西”已经成为“矿难”的代名词。

  “3.28”矿难事故是山西二次“矿改”以来发生的首起特大事故。山西官方曾宣称,煤炭资源整合不仅提升了全省煤炭行业抗风险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全省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山西省的目标,到2010年,矿井数量将压缩到1000座左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到2015年,百万吨煤死亡率下降到0.1人以下。

  但“3.28”事故却以惨痛的实证方式证明是否发生“矿难”与“所有制”形态并无必然关系。所谓的“国有煤矿安全,私人煤矿不安全”完全是一个伪命题。有识之士认为,“问题不在于煤矿大小和所有制形式,而在于内涵。”有媒体质疑,这些年山西的确采取了诸多措施,花了很大力气,成绩有目共睹,但为何事故依旧不断呢?其既有客观因素如山西煤矿众多,也存在主观过失如监管缺位、问责不力等。倘若每次“矿难”发生后,只有相关官员的“怒斥”,却没有对那些不履职、履职不到位乃至有官商勾结的人进行严格问责,再多的怒斥也难以遏制矿难的频繁发生。

  笔者认为,如果不从权力领域开展持续性的“反腐败”;不在责任领域开展经常性的“反渎职”;不从改革思路上“反倒退”,则无论是什么领域均将难驱“灾难”这个“幽灵”。否则,没有这一“新三反”运动,哪怕是将所有的企业都改制为“国”字头恐怕亦难逃“惩罚”。

  为我们苦难的矿工祈祷吧!谁让他们生在了我们这样一个具有“优越”制度的大家庭呢?


  (作者: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com,办公直线:010-5813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