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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治安处罚法第42条 违法"人肉搜索"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11 10:00  打印此页  关闭

    “人肉搜索”被媒体评为2008年度十大网络流行词,由于利用“人肉搜索”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隐蔽性,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甚至引发“网络暴力”。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为此提出议案,修改治安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

 
  

 秦希燕代表说,违法“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如果只是单单追究其民事责任,则无法有效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有关的执法部门,追究那些严重违法且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为此,秦希燕代表建议,将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增加第七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情节严重的处于五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对单位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