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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四川宜宾中院裁定不予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8-05 09:59  打印此页  关闭

    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有了新进展。8月3日,四川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称,尹孝功起诉宜宾市、翠屏区两级政府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当天下午,尹孝功被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办公室、纪委、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领导请到翠屏区政府办公室“约谈”说,“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酒业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和起始性作用,建议在不涉及酒窖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方便领导解决。”

  尹孝功告诉记者:“6月20日我家曾向四川高院就五粮液酒窖产权提起行政起诉,8月3日突然接到宜宾中院的通知,让我去拿《行政裁定书》。我们觉得很奇怪,因为我家从来没有向宜宾市中院提起过任何诉讼,刚开始,我们以为中院所称的《行政裁定书》是代省高院送达,但后来拿到后才发现是宜宾中院做出的一个裁定书。”

  裁定书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针对原县级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而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尹家的代理律师在其博客中质疑说:《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做出的,这完全符合《 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另外,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他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起诉书中从来没讲到是打房产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