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剧作为网文IP可视化衍生的新型数字内容形态,依托AI绘图、剪辑工具快速生成,凭借碎片化叙事、低观看门槛迅速成长为数字内容赛道新增长点。与此同时,跨平台批量爬取、去水印、二次剪辑、大规模“搬运”漫剧内容的现象泛滥。现有司法实践多从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维度规制搬运行为,但当搬运行为与平台流量垄断、内容市场准入壁垒、数据封锁交织时,单纯依靠知识产权单行法已难以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立足反垄断法框架,厘清漫剧搬运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的裁判逻辑,是数字内容产业公平竞争司法保护的现实命题。
一、漫剧搬运的行为样态:版权侵权之外的竞争损害
漫剧搬运并非简单的作品复制。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小经营者或个人爬虫批量抓取平台原创漫剧,去除平台标识、水印,重新分发至竞品平台,直接抢夺流量与广告收益;二是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系统性抓取其他平台漫剧内容,依托算法流量池放大搬运内容,以低成本内容供给挤压原创漫剧制作方、中小内容平台的生存空间。
传统裁判路径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保护单部漫剧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规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保护平台投入大量成本积累形成的漫剧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针对“实质性替代”的爬取搬运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上述路径存在局限:知识产权法聚焦个体权利救济,难以评价系统性搬运对整个漫剧内容市场创新激励机制的摧毁性影响。当优势平台借助搬运行为巩固自身流量垄断地位,抬高新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阻碍原创内容创作与流通,损害不特定消费者长期选择权时,竞争损害就超出私权侵权范畴,落入反垄断法的评价射程。
另外,普通用户、中小主体单次或小规模漫剧搬运,一般仅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只有经营者将漫剧搬运作为垄断工具,用于巩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时,才具备反垄断法适用前提。反垄断法不干预单一版权侵权,而是规制以搬运内容为手段的市场排斥行为。
二、漫剧场景下反垄断分析框架的适用难点
1.相关市场界定。漫剧市场属于数字内容细分市场,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需要考察用户需求替代性:漫剧、短视频、长视频、网文小说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用户重叠,但叙事形态、消费场景、生产模式差异显著,可独立界定为漫剧内容服务相关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基于中文语言、IP文化背景,一般划定为国内市场。
难点在于漫剧市场具有双边市场特征:一边是内容创作者供给漫剧作品,另一边是普通用户观看内容、广告主投放广告。平台的网络效应、用户规模、算法推荐能力,直接决定市场力量。司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不能仅以营收占比作为唯一指标,还需要综合考量用户锁定效应、内容库规模、数据获取能力、市场进入壁垒等要素。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识别。在漫剧搬运场景,可能落入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典型形态主要有三类:第一,以大规模搬运抓取作为掠夺性内容供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未经许可批量搬运竞品平台漫剧,以免费方式供给用户,依靠自身流量优势挤压原创制作方与中小平台,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该行为表面是内容搬运侵权,实质是通过不计成本的内容投放,排除竞争对手,属于掠夺性商业模式。第二,实施差别待遇与流量壁垒。平台一方面抓取其他平台漫剧充实自身内容库,另一方面利用技术壁垒、接口封锁、限流降权,禁止竞争对手获取自身平台合法漫剧内容,形成“只许我搬、不许你拿”的不对等数据访问,构成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第三,限定交易。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漫剧创作者独家签约,禁止创作者在其他平台发布作品;同时持续搬运非独家的漫剧内容,进一步压缩创作者选择空间,锁定内容供给端。
当然,并非优势平台所有抓取行为都当然违法。反垄断审查坚持效果原则,需要进行正当性抗辩审查。平台可举证证明抓取行为是为提升用户体验、内容使用具有必要限度、未实质性损害原创激励,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单纯技术抓取本身不当然构成垄断,关键看行为目的、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对市场创新、消费者选择权的长期影响。
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考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滥用行为。漫剧行业数据由平台掌握,存在举证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结合证据妨碍规则,在原告初步举证存在大规模搬运、市场壁垒之后,由平台对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存在排除竞争效果承担举证义务,平衡数字平台反垄断案件举证负担。
三、规制路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同适用
对于漫剧搬运纠纷,应当坚持分层规制、法域协同,避免反垄断法泛化适用,防止以反垄断替代著作权保护。其一,区分案件类型,优先适用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针对个人、中小MCN单部或少量漫剧搬运,损害主要是单个作品版权、平台数据集合利益,由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民事救济,这是基础治理路径。其二,当搬运行为规模化、体系化,已经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损害市场创新生态,此时叠加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法的价值不是替代版权保护,而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防止平台利用搬运手段固化垄断地位、摧毁漫剧行业原创激励。其三,司法裁判要兼顾创新与公共利益。漫剧是数字内容创新业态,司法既要遏制利用搬运实施垄断、破坏创作生态的行为,也要避免过度干预,阻碍数据要素合理流通、内容技术创新。对平台合理的数据访问、内容合规引用,应当予以包容。同时,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形成联动。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大规模系统性搬运、平台壁垒开展调查;民事诉讼中,法院可结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审理垄断民事赔偿纠纷,形成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互补的治理体系。
数字内容市场的公平竞争,既要保护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也要守护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漫剧搬运的法律治理,需要把握反垄断法介入的边界:仅当搬运行为成为平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工具,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长期利益时,反垄断规制方可登场。法院在审理涉漫剧平台竞争纠纷时,应当坚持分层治理、法域协同,妥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经营自由与市场公平竞争,为网文IP衍生、AI漫剧等新型数字内容产业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