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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治理与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05 10:13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短视频是否为侵权视频,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如怠于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侵权短视频大量传播,可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权利人的预警通知中附有具体侵权短视频的筛选范围和筛选标准等具体要求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采取对应的过滤拦截等事前防范措施。

  【案情】

  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腾讯公司等三家公司运营的腾讯视频平台(包括视频网站和App)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侵权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进行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持续发出390次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等三家公司在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腾讯公司等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视频平台众多用户大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但其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其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同时也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平台隐私保护指引以及腾讯视频页面“为你推荐”部分存在涉案视频的事实,可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在本案中实施了算法推送技术支持行为。其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致使其网络用户持续上传侵权视频,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标准、算法推送者责任认定以及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

  1.被诉侵权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涉案视频平台上的782条被诉侵权短视频,大多系对《战魂》中具有显著观赏性片段的简单再现,其上传者对于原作品片段既未添加内容也未作内容改变,部分侵权短视频虽有上传者的二次加工痕迹,但新增添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评述性内容占比小,且缺乏对被引用作品观赏性的深度挖掘,难以起到以不同的艺术评价引导受众转换审美视角来观赏被引用作品的作用。故不能将被诉侵权短视频认定为系对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其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构成对两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视频平台对侵权短视频进行算法推荐的责任认定。算法之下平台责任的认定,需要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本案中,三被告利用算法推送侵权短视频合集等,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系针对侵权视频主动实施了选择、编辑、推荐行为,但不能忽视的是,三被告提供的算法推送技术支持对涉案侵权短视频的大量传播发挥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在用户选择上,提供算法推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相比较,具有主动干预性,而非被动地供用户选择;在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上以及获取流量等竞争优势上,前者也具有更明显的影响力。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内容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应承担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相比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在两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后,如果三被告能够切实尽到注意义务,比照侵权通知中的权利证明就可以很容易发现其算法推送结果中的涉案短视频多数属于侵权视频,但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3.视频平台对于侵权短视频事前注意义务的认定。关于两原告要求三被告通过事前主动审查,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上传和传播的所有侵权视频的诉请,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情形下,只承担根据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如果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平台上存有海量视频信息,两原告在未明确具体对象的前提下,诉请三被告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传播的侵权视频,实际上是要求三被告自行承担甄别侵权视频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错误通知责任风险不恰当地转移给被告,对被告就有失公平。其次,规制网络平台采取过滤技术及时发现并拦截侵权短视频的传播,目前已显得尤为紧迫。鉴于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合理使用可能,针对某一视听作品采取过滤与拦截等侵权防范措施需要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提出筛选范围、筛选标准或筛选方法等具体要求。因为由更为熟悉作品的权利人提出拟采取的侵权防范措施,可以降低因防范措施的误伤给平台带来的损害赔偿风险。现两原告并未明确要求三被告应采取何种具体的侵权防范措施,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而以“通知——对应措施”的方式,就可以更为有效地规制和鼓励平台方积极采取过滤拦截等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侵权短视频的传播。

  本案案号:(2021)浙0192民初5770号,(2022)浙01民终3098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