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是最基础、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新公司法的全面实施,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完备的制度供给。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看,公司类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与“连环诉讼”的典型特征,反映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仍存在短板,成为当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主要特征
公司纠纷“连环诉讼”是由多个具有事实牵连、法律关联的诉讼构成的诉讼集合,其产生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资本运作行为、利益主体博弈密切相关。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责任体系等作出重大修订,为从源头减少纠纷提供了制度基础。受新旧法适用衔接等因素影响,连环诉讼呈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矛盾发展具有规律性,案由呈现链条化传导。连环诉讼的矛盾演变可分为初显、爆发、清理三个阶段,初显阶段多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预备性诉讼,若纠纷未实质化解,将升级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等爆发性诉讼,最终往往走向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清理性诉讼,案由之间形成清晰的传导链条,且高频案由高度集中。
其二,诉讼主体具有关联性,利益博弈呈现复杂化。诉讼主体多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联公司,各方围绕公司控制权、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展开多维度博弈,常以关联公司为主体发起诉讼,通过“组合式诉讼策略”增加博弈筹码,甚至出现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相互交织的情况。
其三,诉讼结果具有非终局性,程序空转现象突出。一些当事人通过撤诉、上诉、再审等方式拖延诉讼,甚至拆分诉讼请求、重复起诉,导致“一案结、多案生”,争议并未实质化解,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受到挑战。
二、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失范效应
首先,“连环诉讼”侵蚀企业经营根基,制约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陷入连环诉讼后,决策效率大幅下降,生产经营难以正常开展,品牌声誉和市场信用遭受负面影响,客户、投资者流失成为常态。部分企业因长期的控制权争夺和诉讼消耗,最终走向解散、破产,不仅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也影响就业稳定和市场活力。
其次,“连环诉讼”大量消耗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整体效能。公司类纠纷本身具有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复杂的特点,而连环诉讼的跨地域、跨审级、多案由等特征,案件审理需要投入更多司法资源。
再次,“连环诉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各类成本。连环诉讼的长期性、复杂性,使当事人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即便一方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因公司经营恶化而无法实现实体权益。同时,股东之间、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的矛盾因诉讼不断激化,甚至引发刑事指控,背离了权利救济的初衷。此外,公司僵局无法通过诉讼有效破解,使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功能难以发挥,不利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形成机理
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形成是多方面问题交织的结果,其根源既包括市场主体层面的自治失灵,也包括司法、行政层面的治理协同不足,还存在新法实施与实践运行衔接不畅等问题。
一是公司自治失范。从内部运行来看,陷入“连环诉讼”的公司治理机构普遍存在运行虚化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监督机构之间权责划分不清、制衡机制失灵,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重要治理资料缺失现象较为突出。财务会计管理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股东与公司账目混同、财务资料不完备等情况大量存在。大股东还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漠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分配权与参与权,内部利益失衡问题持续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内部信任危机,不断诱发系列关联诉讼。
二是权利行使失序。从主体行为来看,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行使缺乏必要规制,导致股东之间、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的利益冲突多发。部分股东将诉讼异化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刻意拆分诉讼请求、交替提起多类关联案件,逐步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相互交织的链式争议。股权代持、挂名法定代表人、决议代签冒签等不规范行为屡有发生,为长期纠纷埋下重大隐患,加之印章管理、融资安排、资产处置等关键经营行为缺乏制度约束,权利冲突不断传导放大,原本简单的内部矛盾逐步演变为系统性、循环式的连环诉讼。
三是合并审理机制运行不畅。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合并审理机制适用不够充分,受诉讼主体差异、法律关系复杂、管辖法院分散等因素制约,关联案件统一审理、协同裁判的效果不佳,加之连环诉讼具有跨地域、跨时序、跨审级的特点,现有识别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对纠纷进行一揽子审查、一次性化解。此外,当前审判理念仍偏重个案裁判,对纠纷的整体性、关联性关注不足,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较深,调解难度较大,难以真正实现争议终局化解。
四是协同治理不足。从制度层面来看,新公司法实施后,部分规则的适用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新旧法律规范在衔接适用上存在认识分歧,给法律统一适用带来一定挑战。此外,司法与市场监管、财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从前端登记备案、中端经营监管到后端司法裁判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协同治理合力仍待进一步提升。
四、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治理路径
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更新司法理念、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审理模式、延伸司法作用,精准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才能实现公司类“连环诉讼”的有效识别、协同审理、实质化解,为新公司法统一正确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新审判理念,以实质化解纠偏个案裁判。坚持整体裁判、实质解纷导向,将“穿透式审判”思维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穿透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表象、表面诉讼请求与形式抗辩理由,深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核心利益争点,精准锁定控制权争夺、股权归属、利益分配等纠纷本质。充分运用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扩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扩大等制度成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核心争议规范提出诉讼请求,摒弃“就案办案”的形式化裁判思路,兼顾裁判规则确立与纠纷终局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彰显实质公正与秩序价值。
二是健全识别机制,以精准筛查锁定关联案件。聚焦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高频预备型诉讼,构建以主体同一性、诉讼目的关联性、案由牵连性、诉讼时间连续性为核心的连环诉讼筛查识别体系,严格落实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依托法院信息化办案平台,打通跨法院、跨庭室、跨审级案件信息壁垒,建立连环诉讼智能预警机制,通过检索关联案件精准研判争议背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变动、股东权利行使等潜在风险,实现对同一公司、同一核心争议引发的多起案件早识别、早预警、早统筹,为后续关联案件集中审理、一揽子裁判筑牢基础。
三是完善审理模式,以合并裁判统一法律适用。坚持以系统性思维完善“连环诉讼”的化解路径,对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同一核心争议引发的因果型、排斥型、交叉型关联诉讼,充分运用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统筹推进纠纷一揽子化解。积极适用合并审理、集中审理机制,细化明确合并审理的适用标准与操作规则,有效破解因诉讼地位不同、当事人范围不一、法律关系复杂带来的合并障碍。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对关联案件实行“同一审判组织审查、同类事实一致认定、同类法律统一适用”,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审查、事实冲突与裁判分歧,从审理机制上源头阻断“一案结、多案生”的恶性循环。
四要强化协同解纷,以多元机制提升化解实效。积极探索公司类纠纷调解专业化与多元化相结合的解纷路径,将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嵌入诉讼全流程,由法官厘清法律关系、固定争议焦点,与调解员共同拟定调解方案,委托商会调解组织等专业机构协同参与调处,力争以高效便捷方式实质化解公司争议。厘清公司连环诉讼调解范围与方式,重点围绕控制权分配、股权转让、印章返还、财务清算、注销责任等争议开展一揽子调解。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效力衔接机制,提升非诉解纷结果权威性与可执行性,推动案内纠纷与案外矛盾一并化解、内部治理与外部争议同步解决。
五是延伸司法职能,以规则指引规范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作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公司治理机构虚化、财务管理混乱、大股东滥用权利、印章管理失序、融资行为失范等突出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传递规则导向。健全司法与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融资行为,合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压缩“连环诉讼”滋生空间,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钟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