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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12-27 11:06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前,因债权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引起的纠纷,仍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在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利益应受保护,有权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黑轴公司作为借款人、金山公司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金山公司向黑轴公司支付了出借款。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中基公司、欧浦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欧浦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出具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载明:合计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意为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该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黑轴公司未依约还款,金山公司遂起诉要求黑轴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等费用,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中基公司、欧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欧浦公司主张,涉案《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未经其董事会审议,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亦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浦公司为上市公司,金山公司应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欧浦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已经欧浦公司董事会决议,亦不能证明该决议确经欧浦公司股东会流程形成。其他证据亦可佐证金山公司对欧浦公司向其提供担保事项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难以证明金山公司为善意,故欧浦公司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遂判决,黑轴公司向金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陈某甲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欧浦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就黑轴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金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欧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属于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加的规定,但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该条款会背离金山公司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故本案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涉案《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虽然无效,但欧浦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故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演进历程。以前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制度并未区分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直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问题才被特别提及。《九民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可就此归纳为“未披露,则无效”。但如上市公司违规签订了担保合同,其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呢?《九民纪要》没有明确回答,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九民纪要》对于上市公司的责任持严格、谨慎的态度,既要否定上市公司的合同责任,也要否定其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九民纪要》并未明确采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歧随着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而终结。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上市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总结为“未披露,无责任”。

  2.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确定思路。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重构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但其时间效力还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来确定。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前述调整如属新增规定,则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不过该条另有但书条款,即“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在判断新增条款能否适用时,还要考虑该条文是否改变了原有的裁判规则,是否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3.原担保制度框架下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判断。解决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当判断适用新规则是否会改变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虽然是新增规定,但其实质上变更了原有的规则。而根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时其仍可以要求担保人基于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因此便具有了合理的期待利益,应受保护。本案如适用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会背离金山公司的合理预期。故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欧浦公司基于其过错要向金山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2021)京03民终4329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杜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