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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游身亡自担主要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07 1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年过花甲的赵先生跟团旅行期间,突然昏迷后死亡。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采取恰当的急救措施,造成赵先生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赵先生亲属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报团旅游 突发昏迷死亡

  2015年8月,赵先生与和平天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和平天下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安排进行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呼伦湖、满洲里口岸、室韦、额尔古纳根河湿地、莫尔道嘎森林公园、根河敖鲁古雅民俗乡双卧8天7夜游,出团日期为同年8月8日。

  合同签订后,和平天下旅行社委托旅程天下旅行社履行该合同。后旅程天下旅行社将包括赵先生在内的36人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该36人中包含8名60岁以上老年人。

  2015年8月8日,赵先生等36人乘火车前往海拉尔。海拉尔地接人员为北纬五十度旅行社安排了一名地方讲解员。同年8月14日11时许,赵先生在呼和诺尔草原旅游点参加行程安排范围内的自由活动期间突然昏迷,被送往海拉尔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诉旅行社 称安排存隐患

  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无论是在行程的安排上,还是在应当配备的导游以及必要的急救措施、急救药物上都存在着缺陷、缺失、缺位等诸多问题。赵先生在旅游途中突然死亡的责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没有按照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以及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诸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一方的诉求,旅行社认为,其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赵先生是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死亡,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旅游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也尽到了救助义务。死者一方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应自行承担责任。

  有过失非主因 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赵先生发病昏迷时,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对赵先生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也未及时安排即时可用的车辆将赵先生送往医院,地接社的上述行为对抢救赵先生的时间造成了一定延误,但与赵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查明事实,赵先生患有冠心病史,赵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和平天下旅行社赔偿赵先生家属17.7万余元。赵先生家属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和平天下旅行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赵先生的死亡原因系心肌梗死,家属也曾陈述赵先生有既往冠心病史,而赵先生突然昏迷的客观情况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但和平天下旅行社存在地接社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缺乏必要的救助常识,及旅行行程安排过于紧凑等过失,体现在旅游组织者缺乏组织、照顾、帮助等应急能力,未能对参团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法院认为,这些注意义务意在防范损害的发生,而非导致损害,故旅行社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在赵先生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综合全案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和平天下旅行社承担较小的责任,有相应法律依据。最终,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