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评案讲法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网购须知之网购药物需要注意什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3-08 09:35  打印此页  关闭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足不出户通过网络购买药品,那么互联网时代,在网上购买药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网购药品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3日,原告温女士在某药房网购买了药品“安理申盐酸多奈哌齐片”10盒,付款金额为1290元。但是,温女士发现在购买的药品包装上,有明显的二次开封痕迹,且药板上铝箔破损,药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致,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之前,温女士的母亲长期服用从该药房网购买的此药品。温女士多次拨打该药房网客服热线,该药房网表示发货药店实际为济南某公司。因与各方协商未果,温女士将该药房网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由被告支付购药款1290元、赔偿损失129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向温女士支付退款及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90元。

法官说法:

首先,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药品,应该向谁来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本案中,温女士从药房网购买了药品,也就与药房网成立了合同关系,药房网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其次,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药品,都可以就哪些权利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药品的包装存在开封痕迹,且药板上铝箔破损,药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致,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温女士有权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温女士的母亲服药后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还可以就侵权责任进行主张。

法官提醒:

第一,网购药品需谨慎,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在我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主页右侧的【药品】栏目中的“网上药店”,就可以查询到具有资质的网上药店;另外,登陆网上药店,可以在明显位置看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

第二,网购药品需要保留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消费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收货情况等。

第三,在验收药品时,首先要查看药品外观包装有无破损、是否完整;然后核对药品实物与包装、说明书是否一致;最后查看标签或者说明书是否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一旦药品存在相关问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